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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实施差额征税新规后账务处理详解

来源:秦皇岛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9/13 12:32:10

  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新规后,取得预收款不再是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且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么新规实施后,涉及分包项目的建筑服务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咱们和秦皇岛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规定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涉及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1)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一般计税方法)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财税〔2017〕58号文件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是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交税费”的财税处理、当期及后期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在会计处理方面:

  (1)一般计税方法:

  a.预收款时,无须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b.月末将预缴税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c.开工时,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

  a.预收款时,无须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贷: 银行存款

  b.开工时,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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